女子违规徒步遇难保险拒赔一审败诉,法院:应对“免责条款”充分提示
来源:北京晚报
违反规定进入保护区,免责条款女子户外徒步遇险身故,女违难保家属申请保险理赔遭拒。规徒6月30日,步遇败诉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这起案件,险拒因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到充分的赔审提示义务,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死者亲属支付保险金52.5万元。法院
2019年6月6日,应对王某某通过某旅游保险网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户外运动高风险计划四》7天短期保险,充分为此支付保费38元。提示
当天18时许,免责条款王某某与其他6名徒步者在成都集合后包车前往卧龙,女违难保天黑后破坏防护围栏进入邓生区域。规徒6月11日中午,步遇败诉一行人准备翻越海拔4890米的险拒大雪塘垭口,并在谷底宿营。下午,因突发大风雨雪天气,王某某由于路线选择不当不慎失足坠亡。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王某某等7人均明确知晓穿越地点是卧龙保护区的缓冲区、核心区,禁止一切旅游、徒步等活动。为躲避监管,7人专门选择在夜间进入,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2021年3月,王某某亲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后诉至法院。庭审中,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某的死亡系因其违规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致,这种违规穿越行为不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对此保险单中有明确约定。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单将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作为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应由保险公司履行提示义务。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已就相关免责条款内容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故无权主张拒赔。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向王某某亲属赔付保险金52.5万元。
案件主审法官孙璟钰表示,在传统纸质投保材料转变为电子化投保后,投保人与保险人就投保内容的合意仅能体现在互联网投保单、电子保单及电子保险条款中,进入诉讼的大量保险纠纷案件均反映出互联网投保流程不规范的情形,包括对免责事项未进行提示说明、保险条款未交付等。
法院建议,保险公司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时,应加大对免责事项的提示及明确说明力度,严格按照《保险法》规定的方式对此类条款进行提示。对于通过定义性条款限缩理赔范围从而产生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内容,也建议向投保人进行提示及明确说明,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北京晚报 记者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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