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逃跑时跳河溺亡,家属索赔158万?法院判了
可惜未能将人成功救起
不久后
110和120赶到现场
秦某某从水里被救起,小偷但已失去生命体征
警方在其身上
发现了十几只塑料包装袋
分别装有珍珠耳钉、逃跑戒指、时跳属索项链等
物品及部分现金
秦某某的河溺家属认为
秦某某在小区正常行走
没有任何证据显示
他有盗窃或其他违法行为
物业工作人员
前有“追赶”,后又“见死不救”
造成了秦某某死亡的赔万判严重后果
理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要求物业公司赔偿
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共计158万余元
物业公司则认为
秦某某当日“盗窃”被发现后
为躲避法律责任
在没有任何人员
对其人身安全威胁的法院情况下
主动跳入河中,风险应当自担
工作人员的小偷追赶行为
系履行小区管理职责,且有见义勇为的逃跑性质
发现死者跳入河中后
即跳入河中施救
该过程中并无不当
所以秦某某的死亡
与被告工作人员的行为
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
被告在追赶秦某某的过程中
并无过错行为
其追赶行为与秦某某的死亡之间
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故原告主张由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驳回了秦某某家属的时跳属索全部诉讼请求
(广东公共DV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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